城市垃圾处治管理办法
厨垃圾存储设备,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由市、区食药监部门依照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市餐饮服务摊点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侮辱、殴打环境卫生管理、作业人员和垃圾处置费征收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履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城市垃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办法
厨垃圾存储设备,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由市、区食药监部门依照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市餐饮服务摊点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侮辱、殴打环境卫生管理、作业人员和垃圾处置费征收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履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城市垃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