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列为政府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区)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乡镇、村社交通安全管理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公民道德建设范畴,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县(区)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督促、检查交通安全管理及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职能部门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意见,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充分利用赶集、庙会等群众集中的有利时机,强化广大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宣传的内容。
第十六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村委会(社区)应当加强对本村(社区)村民(居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预防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本着预防与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对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组织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公安、交通、公路、卫生、城建、运管、农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
遇有应急预案所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互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反馈。
第十九条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签署后,由该级政府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救助,有关部门应服从指挥和调度,积极参加,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建立市、县区两级交通事故救援网络,确保交通事故伤者抢救“绿色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人民政府在组织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或隐患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
法律、法规对查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举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不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对不履行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个人,人民政府应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责成交通、公路部门对辖区内国省道、县乡道存在隐患的危险路段进行排查,对道路安全情况进行评估,采取有力措施加大事故多发及安全隐患路段的治理力度,及时修复水毁、坍塌路面,改造急弯、陡坡、窄路、窄桥、傍山险路,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