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趋势。
(四)反映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有新意。
(五)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十二条信息报送制度。下级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下级政府或者部门对上级政府或者部门的约稿通知或者专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要求报送。
第十三条审核签发制度。报送政务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签发程序。凡向上级报送的政务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办公室或者本部门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大情况应经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四条信息采用通报制度。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办公室应定期向下级政府或者部门的办公室通报政务信息采用情况。
第十五条信息交流制度。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利用政府系统信息网络和其他形式广泛开展信息交流,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信息归档制度。政务信息刊物在分送领导参阅和报送上级的同时,应保留电子和纸质文档,按有关规定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信息保密制度。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密和较敏感的内部信息,应通过省政府电子政务专网或者机要渠道传递,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邮寄方式传递;凡进入省政府政务专网信息库的信息均列为内部信息,各单位在调用时只可供本级领导参阅,未经编发单位允许不得公开发表或引用。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核,将其作为衡量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和个人工作成绩、工作能力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务信息考核评比办法》,对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评选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年度政务信息报送质量较差的县(区)、部门、单位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对违反政务信息工作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要信息,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政务信息工作经费,改善政务信息工作手段,加强政务信息队伍建设,为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和人员参加会议、阅读文件、调查研究等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办公室应加强对本地区或者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