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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暂行办法

,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5、搞华而不实或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

7、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发现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和过失,情节较轻的;

9、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11、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四)函询。针对群众反映的党政正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洁、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凡线索具体、情节简单的,县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反映的问题属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应向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函询。

第三章 程 序

第五条 对党政正职进行谈话或函询,应由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或群众反映,会同有关科室提出建议,提交部务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六条 谈话前,县委组织部应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本人。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时,组织部门至少有2人参加,干部监督室或干部室应派人做好记录,并负责对谈话对象进行跟踪考察,了解谈话对象的表现和整改问题的情况,并在半年内就整改情况作出评价。

第七条 对党政正职诫勉谈话前要下达《诫勉谈话通知书》。接受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检查,报送县委组织部,由组织部长向县委汇报。

第八条 接受诫勉谈话的党政正职领导,县委将向上级组织部门建议一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也不得作为评先选优的对象。

第九条 接到函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党政正职应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如期回复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说明理由。回复内容及相关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记录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不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章 纪 律

第十一条 党政正职在接受诫勉谈话或函询时,必须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积极配合组织澄清事实,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欺骗组织;必须对提供材料和回复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对党政正职进行谈话和函询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涉及举报问题的,不得向谈话或函询对象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更不准把举报信件直接交给谈话或函询对象。对失密、泄密者,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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