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上级项目资金与公用经费挂钩考核办法
(一)所争取的项目资金,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争取的,由主办单位申报考核,计算出的考核资金由主办单位协商分配。
(二)对垂直管理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用于自身建设的不列入考核,用于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考核。
(三)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考核办法(双政通〔2009〕48号)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
(一)所争取的项目资金,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争取的,由主办单位申报考核,计算出的考核资金由主办单位协商分配。
(二)对垂直管理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用于自身建设的不列入考核,用于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考核。
(三)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考核办法(双政通〔2009〕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