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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 为规范局系统临时工管理,提高临时工素质,保障用人单位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临时工一般是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人事处核实澄清各单位的现有临时工人数,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确定使用临时工人的编制和岗位。各单位临时用工的编制和岗位,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三、临时用工实行审查制度。人事处为局系统临时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使用临时工,要在上年末向局人事处书面申报年度用工计划,经局人事处审核后,根据编制规定和岗位需要确定。
四、临时工的选用,根据各单位临时用工编制、岗位规定,由用人单位报局人事处审定,通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择优录用。
五、临时用工实行备案制度。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临时工档案资料,每年一月份报送人事处备案,临时工变动情况一般每月报送一次,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准日。
六、临时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
  3、身份证、暂住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等有关证件齐备;
  4、具有适合本岗位工作需要的文化程度和能力水平,学历一般应根据岗位要求不同,在初中或高中文化程度以上。
  七、用人单位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经太原市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后生效。每期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期满后可以连续签订。
  八、用人单位可根据从事工作的难易程度、责任大小自行确定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太原市规定的同类人员最低工资标准。
  九、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合理安排临时工正常休息。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临时工加班,须征得本人同意并在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中以书面方式约定,不得超出正常承受能力范围。临时工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以及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它假期。
  十、用人单位要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适时对其进行岗位职责、劳动纪律、服务态度、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和遵纪守法教育和培训。临时工必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完成任务。
  十一、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需要,积极改善工作环境,为临时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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