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南池村供水管理办法
用户若对水表计量产生疑义,由法定计量检定机关校验水表,按水表误差视其情况调整水费。
第十九条 单元装表用户,村委以单元水表进行计量,水费由单元户代表按期统一交付。
第二十条 用户负责表井及水表管理,表井内必须保持清洁,水表铅封由村委统一管理,用户不得人为损坏。用户水量超过水表额定流量或达不到水表的额定流量时,应及时送检或拆换。
第二十一条 用户水表实际用量长期(半年以上)小于额定流量时,按用户实际用水人口,依据我村设计用水量标准计算水量,并要求用户改小水表口径,用户不得拒绝,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二十二条 水费收取由村委负责,用户须及时足额交纳。
第二十三条 用户接到水费收取通知单后,必须按通知限期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超期每天加收水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三月者,按自行销户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表失灵,不能正确计量时,根据用户的用水情况按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计量收费。
1、按上三月平均用量征收。
2、暂时按用户最高月用水量计征,待换表后行度三月平均水量多退少补。
第二十五条 用户用水必须安装水表,对暂无水表的用户,按实有人口数和平均月用水量标准计征水费,并限期安装计量设备。
第二十六条 收取的水费,全部按期上交村委,由村未按有关规定,统一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免除用户水费。
第六章 计划用水
第二十七条 供用双方都必须贯彻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努力提高节水意识,加强节水管理。
第二
第二十九条 工业、建筑用水应向村委申报一次用水计划,由村委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实行计划供水。
第三十条 新开户和新增用水指标,可持有申请资料向村委申请增容,并按规定缴交增容费。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章用水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处以200——2000元罚款、赔偿损失(直接或间接损失)、没收设备、暂停供水等处理,以至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