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占用费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集体企业性质的单位可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其各单位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