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城镇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持规定的资料,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领取贷款申请书;借款人按要求如实填表、盖章;借款人及配偶所在的单位要如实提供本人的工资收入证明;
(二)借款人持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当按规定审查核定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资格、资信等情况,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当场办结。如遇特殊情况,经研究后于2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借款人可持已审批的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到受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到保险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借款人持以上相关资料,到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办理抵押登记和房屋他项权证;
(四)借款人将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及相关资料,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划款手续,将款项划转至售房人的帐户;购二手房贷款的,由银行转发给借款人;
(五)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本息结算书,到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办理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贷款担保
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定担保抵押合同,须以担保公司认可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借款人必须遵守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借款人违反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十条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可选择的还款的方式有:等额本息、等额本金两种办法;
(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按期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
(三)借款人可以采取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等方式到受托银行规定的营业柜还款。
(四)借款人用自筹资金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当提前向中心和受托银行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第四十一条违约及抵押物的处分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保险公司)公司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累计6 个月(含6 个月)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3 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未征得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售、出租、转让、赠与或重新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七)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八)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九)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经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指出,借款人未予纠正的。
第四十二条受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
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同时计收罚息或计收违约金。
第四十三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押物应支付的各项税费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和罚息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向借款人和连带保证责任单位(人)追偿。
第四十四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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