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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局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赣府厅字[2009]131号《关于转发江西省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推动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效实施,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和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省财政下达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财政扶贫发展资金(深山区、库区移民建房补助资金)等构成。县财政集中管理,县政府整合使用。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危房维修、低保户危房的维修和重建。
  第五条  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属于深山区、库区移民的,新建住房按照每人3500元的标准补助;补助对象不属于深山区、库区移民的,新建住房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户补助1.3万元。维修住房标准,可根据房屋破损程度实施分档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户500-1500元。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开设“吉安县农村危房补助资金财政专户”,专门管理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金额和相关审批、验收资料统一报送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相关资料,根据房屋建设改造工程实施进度,将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拨付给救助对象。项目动工时,按审批补助额度先行预拨50%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
      第十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安全和高效。
  第十一条  发现虚报冒领、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这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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