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意见收集管理规则
位及时有效处理公众意见。
(4)反馈。呈送县领导研究处理的,结果应及时予以公布。转交给各责任单位处理的,各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在处理完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办书面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县政府办在每个季度末定期通报该季度的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包括公众意见的采用情况、处理意见、有关批示及落实情况。
第七条 乡镇政府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以下统称党政办)是本辖区范围内一般性公众意见收集处理的主管单位,对于涉及到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收集、汇总和反馈。https://
党政办对于本乡镇(街道)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收集、汇总、处理和反馈。其职责和处理方法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并于处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乡镇(街道)门户网站或者村公示栏上公布处理情况。
党政办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及时、有效处理公众对村(居)委会所管理事务范围内的问题和意见。
第八条 县政府办应当指派专门机构明确专门人员,党政办、村(居)委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一般性公众意见收集处理的日常工作。党政办以及村(居)委会的公众意见收集反馈的日常工作可由农村服务平台的信息员担任。
第九条 县政府办根据年度报告,在每年年底对各单位的处理情况进行考评。对积极、优质、高效、依法办理公众意见的责任单位予以奖励;对无故延误办理或办理质量差的责任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