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惠民直达工程的管理需要,保障各项发放到人的惠民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理“一体化”,是指政府部门在惠民直达工程中工作关系、资源配置和管理方式等方面所构成的完整体系。
第三条惠民直达工程管理“一体化”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依法行政,廉洁高效。
第四条惠民直达工程管理“一体化”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工作职责,建立良性互动机制;理顺部门关系,强化协调配合;加强政策衔接,提高惠民效益;统一下达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强化监督考核,保证惠民直达工程质量。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各级政府成立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专人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是惠民直达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是惠民直达工程建设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各成员单位是惠民直达工程建设的具体承担者。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惠民政策的决策拟定、制度设计和信息发布;对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惠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惠民直达工程建设的年度考核评价。
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惠民政策和相关业务的培训;根据上级要求具体落实惠民政策和资金管理;监督和指导村(社区)按规定程序开展补助对象评议;负责补助对象的审核、公示;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等工作。
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惠民政策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集中解决惠民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开展惠民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实施惠民直达工程建设的年度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政、农业、林业、教育、卫生、劳动保障、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惠民政策制定、宣传和补助对象的审查、审批,开展惠民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惠民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惠民资金筹集、下达、管理、发放和财务核算;金融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惠民资金专户设置、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惠民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的审计、监督、检查;宣传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惠民政策的宣传工作。
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负责补助对象的调查、核实、统计和公示;编制上报惠民资金发放花名册;做好惠民补助对象和资金发放等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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