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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重大项目协调会议制度

县重大项目协调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县重大项目协调机制,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推进我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一)列入县重点工程、实事工程、重点前期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
    (二)审批权限属国家、省和市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协调机制与程序
    (一)凡本制度适用范围内重大项目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由业主单位向县发展计划局(重点办)提出申请,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需协调的问题提出本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由县发展计划局(重点办)召开协调会议进行协商解决,并出具会议纪要,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贯彻落实。
    (二)对县发展计划局(重点办)确实难以协调的问题,由县发展计划局(重点办)向项目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汇报并提出协调申请。申请协调的报告应包括项目情况、要求协调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对问题的意见、解决的建议等。
   (三)项目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在接到协调申请后,应及时召开协调会议,会后印发协调会议纪要。参加会议的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四)项目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认为需提请由县长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县发展计划局(重点办)做好相应的基础性工作后,及时报请县长协调。
    (五)县长对申请协调的事项,及时进行研究决策,召开协调会议,并印发协调会议纪要。参加会议的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三、督查机制
    建立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发展计划局(重点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参加的督查联席会议制度。
    (一)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协调会议议定的意见和要求。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监察局要及时跟踪监督各级协调会议的落实情况,重点督查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和项目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组织召开的协调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按要求向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发展计划局及有关县领导书面反馈协调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未按协调会议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其限期完成;对通报批评后仍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追究该部门的领导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四)为了便于及时了解掌握全县重大项目的生成、前期及建设工作情况,县发展计划局(重点办)应每月一次编报重大项目立项、建设进展情况报告,报送县政府。重要情况应随时专报。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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