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实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及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惩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况之一,需要追究正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2、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十五、本局的宣传、教育部门,要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向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宣传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先进典型,批评反面典型,报道工商行政治理系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廉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