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卫生系统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促进干部、人事工作为全县卫生事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干部的选拔任用
1、任免权限:
(1)、局党委任免权限:县直单位中层正职以上干部的任免(县委、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除外),提任中层副职报局内审。乡镇(中心)卫生院正副院长的任免。
(2)、单位任免权限:县直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中层副职的任免;乡镇(中心)卫生院负责中层正、副职的任免。
2、任免程序:
(1)、局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科长根据工作需要和综合考察情况拟定方案,经书记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2)、各单位管理的干部,由分管领导和政工部门考察,支部(总支)研究决定;不设支委的党支部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各单位任免的干部,应在发文后十日内将干部任免材料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存档。
二、关于干部职工的调配
1、系统内干部职工调配
干部职工跨单位调配,由局党委根据班子建设和调整专业人才结构的需要,以及干部定期交流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干部职工个人要求调动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再由局分管领导与组织人事科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报定调配方案,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2、外地外系统调入的卫技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规范学历或卫生系列中级以上职称,男一般不超过40岁,女一般不超过35周岁,身体健康,无计划生育问题。严格控制非卫技人员调入。属于政策性安置的非卫技人员或初级卫技人员,一般安排到乡镇(中心)卫生院工作。
3、高校毕业生招录:
每年初由单位自行申报计划,卫生局组织人事科汇总制定招录方案,在组织、人事、编办、纪检等部门指导下按“公开招聘”方式引进。
三、关于干部人事工作纪律
1、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有关人事调配任免情况,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
2、对组织上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坚决服从,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坚决克服调不出、派不进或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的不正常现象。
3、对无故逾期不报到、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超过半个月的,就地免职,当年不得参加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和调整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4、严格用人管理,各单位不得擅自借用人员,因业务发展工作紧急需要,必须打申请报告经双方单位同意后,报局党委审批后办理借用手续。各单位临时招用人员,必须严格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程序进行。
5、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所属干部职工的管理,确保在岗在位,因事因病离岗半个月以上的,需经卫生局批准。在职人员不得停薪留职,擅自离岗人员不得参加年度考核,工资调整和职称晋升。擅自离岗一个月以上的,擅自动离职处理、并注销编制。
关于加强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