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
>4.1事假
4.1.1事假:员工因私事而必须要请假者,应在“请假单”上提出申请,经主管负责人逐级实认可,批准后方有效,每年累积以14天为期限,超期者视为旷工。
4.1.2事后申请为旷工,但遇偶发事故,应于两日内出具有说服力的有效证明,经主管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查明属实后准予补假,并在员工个人请假单上予以登记。
4.1.3凡请事假当月累计不足4小时,一律按计扣工资,不足8小时按一天计扣工资。
4.2病假
4.2.1员工因病请假者,最迟应于假期的次日提出申请,经主管负责人签核后,将请假单送
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后予以登记。4.2.2请病假2天以内者免附医院证明,但当月连续请病假2天以上或累计三天以上者必须出具当日就医的资料或指定医院证明(镇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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