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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

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促进高技能人才评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正常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9]22号)以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2009]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一级)职业任职资格的技能劳动者。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和直接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服务实际,对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状况进行考核鉴定,确定技能水平的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直接认定是指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对企业生产实践中确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已被行业或企业公认达到技师、高级技师水平的,直接授予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直接认定不适用于高级工(三级)的评价。

  第四条 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和直接认定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品德:重点考评职业道德、劳动态度等;

  (二)工作能力:以职业能力为导向,考核实际操作能力、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的能力、创新能力、传授技艺能力等;

  (三)培训提高:参加相关业务或技能培训情况,学习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情况;

  (四)工作业绩:为单位创造效益和突出贡献情况,获得各项先进荣誉称号和参加竞赛获奖情况。

第二章 分工与权限

  第五条 市属企业高级工的评价工作由市及义乌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有技师发证权限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属大中型企业技师评价和直接认定工作;无技师发证权限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市属大中型企业技师评价和直接认定工作。

  第七条 高级技师的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省部属企业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评价工作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

  第八条 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应向隶属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鉴定职业(工种)、鉴定级别、鉴定工作安排、考评人员配备、鉴定方式、试题来源以及有关事项说明。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提交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同意后由企业组织职工进行申报,申报条件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条 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其中,高级工评价不进行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可免考理论知识。

  第十一条 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核)按下列方式进行鉴定:

  (一)对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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