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以及承担未承包到户耕地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条 为严格保护耕地,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由市政府设立耕地保护基金。
第三条 市国土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负责耕地保护基金运作管理和制定年度分配方案,并会同市农委划定耕地保护的类别和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农委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用于耕地流转担保和农业保险的运作管理;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养老保险的运作管理。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
第四条 耕地保护基金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筹集”的原则,由市和区(市)县共同筹集。其主要来源包括:
(一)每年市、区(市)县两级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每年缴入市、区(市)县两级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的资金。
以上两项不足时,由政府财政资金补足。
具体解缴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所筹集资金全部纳入耕地保护基金专户,由市国土局统一管理,根据各区(市)县的耕地面积和类别进行统筹安排。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及可调整园地等。
第七条 根据全市耕地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对耕地实行分类别保护与补贴。具体类别划分及补贴标准如下:
(一)基本农田:400元/亩·年;
(二)一般耕地:300元/亩·年。
耕地保护补贴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耕地保护基金运作情况,建立相应的增长机制。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人是指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责任人应当与区(市)县政府签订《耕地保护合同》,对耕地保护的地块、面积、类别、期限和补贴资金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耕地保护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
(二)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农户的养老保险补贴;
(三)承担未承包到户耕地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补贴。
第十条 耕地流转担保和农业保险补贴。每年提取当年划拨的耕地保护基金资金总量的10%,用于对全市范围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 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引导和鼓励我市农民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完善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并逐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接轨,为农民向城镇转移创造条件。
以耕地保护补贴标准为依据,扣除耕地流转担保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