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把档案馆真正建设成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利用和研究档案资料的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档案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市档案局(馆)负责本区域内的档案资料的接收和征集工作。
第二条 档案馆接收征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除国家专业档案馆接收,征集范围内的档案外,本馆接收征集本区域内的一切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资料。
第三条 *市档案馆接收征集档案的范围。
(一)中共*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协、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员会、妇联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案件、诉讼档案除外)形成的档案;
经协商同意接收市各民主党派形成的档案;
(二)*市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三)*市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档案; 职能、性质、任务相同、相近的一般工厂、中小学、商店等单位、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单位接收;
(四)各镇形成的档案;
(五)属地方和中央或省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反映*市某项(某方面)事业或建设活动的档案;
(六)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有代表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个人、专业户形成的有进馆保存价值的档案;
(七)本区域内的撤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破产、倒闭企业)的档案;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地区革命历史档案、旧政权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地区各种社会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档案;
(九)*市地方性史志,有特色的家谱、族谱;
(十)《*市名人档案收集范围》内所列的人物档案;
(十一)反映本地区历史面貌的各种资料。
第四条 根据《档案馆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档案馆接收现行立档单位永久、长期保管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接收撤销(破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除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不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外)的全部档案。
第五条 档案馆在接收、征集有关单位档案的同时,接收征集有助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