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凡在本市辖区进行建设的所有单位及工程项目,都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内容管理好本单位形成的城建档案,并无偿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原件档案一套。重点建设工程档案同时移送市档案馆一套作永久保存。
第九条 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各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案整理规范》的规定,做好竣工图及有关文件资料的编制、整理工作,工程项目要和档案积累、整理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项目的全部档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现有建筑、构筑物、管道、管线进行扩建、改建或较大维修时,应相应修改、补充相关档案资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市城建档案馆,以保证档案的准确;未及时修改、补充而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因体制、机构变迁而将建筑物、构筑物移交新单位管理时,必须同时移交工程档案;历年来应该归档而尚未归档的城建档案,由管理或使用单位收集或补侧补绘,整理后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市城建档案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代理服务。
第十三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市建设局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必须经常与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保持联系,对在建工程特别是重点工程资料归档进行现场业务指导和
开展服务工作,促使档案资料在形成过程中准确无误和规范化。第十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信息开发和提供利用等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全市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维护史实,保守机密,具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规定,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技术,实行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建设局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市建设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xx市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