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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商登记治理办法

公司工商登记治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商登记行为,-,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治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治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
  第三条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公司工商登记工作。
  第四条未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五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开业登记
  第七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实、验资证实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实;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实;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变更登记
  第十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条变更名称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变更住所时,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实。
  第十四条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实。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治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实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变更经营范围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变更类型时,应当按照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变更股东时,应当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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