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公营车辆机务治理规办法
>第十四条配件治理
1、配件消耗定额标准,应依据车辆类型等级、车龄和道路状况确定。
2、各车队要建立汽车配件领用审批制度,维修厂(车间)材料室要建立个车配件领用台账,凭单位批准文书发货。
3、建立配件配送物流机制,实行零库存
治理。所使用的配件必须保证质量,必须附有产地、合格证等能证实配件品质的相关凭证,做到不是正规厂家的产品不进,无合格证的产品不用。
4、配件消耗实行年度考核制,以定额为基数,实行节奖超罚,奖罚额度另行确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款,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款,扣罚责任人信誉质量保证金200元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款,属驾驶员责任的,驾驶员按损失金额的50赔偿;属维修厂责任的,维修厂按损失金额的100赔偿。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上述罚款均上交公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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