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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工商登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
  第三条 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公司工商登记工作。
  第四条 未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开业登记
  第七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十条 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条 变更名称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变更住所时,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十四条 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 变更经营范围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变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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