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第-条 为了规范集团所属公司的会计工作,维护投资人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集团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a类企业)。不控股的其他合资和合作经营公司(以下简称b类企业)按投资双方协商原则执行。
??? 第三条 各公司(集团公司及十公司)服从财政部及当地财政厅,局的统一管理。本制度报各企业所在地主管财政部门利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 第二章 会计核算原则
??? 第四条 各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 第五条 各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 (月,季,年)。公司的会计年度按照日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第六条 各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
??? 第七条 各公司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 第八条 各公司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应当实行配比原则。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帐。
??? 第九条 各公司的财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除另有规定者外,公司不得自行调整财产的帐面价值。
??? 第十条 各公司应当划分资本支出和收益支出的界限。支出的效益及于一个以上(不含一个)会计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支出;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支出。
??? 第十一条 各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任意变更。如果有必要变更,一般应当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告中附注说明。
??? 第三章 记帐与帐簿
??? 第十二条 各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 第十三条 各公司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 第十四条 如果有必要变更,应当报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 第十五条 各公司的记帐文字为中文。
??? 第十六条 各公司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都应当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完整,手续齐全,数字准确。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才能据以填制记帐凭证。
第十七条 各公司应当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三种主要帐簿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帐簿。各种帐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者凭证汇总表等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凭证或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 第十八条 由合作各方分别纳税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于合作各方共有的财产和债务以及共同的收入和费用,应当比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设置联合帐簿,合作各方还应相应设置各自的有关帐簿。
??? 第十九条 各公司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其软件应满足本制度的要求,并具备安全,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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