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服务细则
一、服务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二、服务内容: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
三、服务依据:
1、《种畜禽管理条例》
2、《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四、服务条件:
一级(祖代)种畜禽场:
(1)有可靠的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种畜禽来源;
(2)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及相适应的技术力量;
(3)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及相配套的生产设施;
(4)有完整的动物卫生防疫措施、制度,并已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5)具有完整的系谱和种畜禽生产性能资料,有合格的质量检查人员、设备和检验制度;
二级(父母代)种畜禽场:
(1)有可靠的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种畜禽来源;
(2)有初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及相适应的技术力量;
(3)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及相配套的生产设施
(4)有完整的动物卫生防疫措施、制度,并已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5)有合格的质量检查人员、设备和检验制度;
五、申请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查总结;
3、申请生产经营许可的种畜禽品种标准、上一级种畜禽场的供种证明(包括该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系谱、出场合格证等)及种畜禽质量测定等相关技术资料;
4、《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5、初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技术证书复印件;
6、卫生防疫、管理等规章制度;
7、空白出场合格证及系谱。
六、服务程序:1、受理申请;2、书面审核;3、现场踏验;4、汇总审批;5、发证建档。
七、收费依据: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
九、服务部门:xx市农业局行政许可专窗
地 址:xx市体育场路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