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案例
(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的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同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七)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词、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条 核稿。核稿由主办处室负责人完成。
第二十一条 会稿。会稿由拟稿单位传递,由会稿单位负责人完成。对涉及其他处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处室应当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并会稿,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第二十二条 审核。由党政办负责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等。
第二十三条 签发。文稿送院领导签发时,应使用“*学院委员会发文稿纸”或“*学院发文稿纸”,并按要求填写有关栏目。由党政办送院领导签发,签发后的公文即成为定稿,并据此
第二十四条 凡需经会议通过的公文必须按规定程序提交会议通过后再行签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五条 公文由党政办统一登记编号。
第二十六条 公文由党政办统一印制。对需要上报的签发稿,由党政办确定文件的用纸格式、发文字号和打印份数;由主办部门承办人到党政办领取签发稿;主办部门承办人持签发稿和电子文档到党政办打印、校对,由党政办存留签发稿、留足存档文件后盖章,并负责呈送有关单位;公文发出后,发现错误,应当及时追回更正。
第五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审核、签收、登记、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党政办收到上级和院内各单位的公文,经审核、登记,由党政办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送院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来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各单位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负责公文处理人员应当及时登记编号,送本单位负责人批办后办理。
各单位直接收到的上级公文,应及时送交党政办登记处理。
第二十九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主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及时办理和答复,不得延误、推诿;需要复文的,按发文程序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本单位不宜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党政办协调或报主管领导裁定。
第三十一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院领导修改、审批和签发公文应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黑色
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