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案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1996 年 5 月 3 日发布)和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 国发 〔2000〕23 号 )的规定,为使我院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的公文,是学院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治校和进行院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一级的公文处理。各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和直接附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学院领导及院(系)、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认真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是学院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院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院(系)和职能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党政办具体负责学院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行文规范
第八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
第九条 公文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关系正确选用公文种类。
第十条 学院主要公文种类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学院重要事项或者重大活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销职能部门和院(系)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适用于向院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在学院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适用于批转职能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职能部门和院(系)办理、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公布职能部门或院(系)内设机构,任免干部。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党总支、职能部门和院(系)请示事项。
(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或处理办法,明确要求党总支、职能部门和院(系)贯彻执行,报请上级部门予以批转或转发。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十一)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