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城镇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扬尘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内,与扬尘污染控制及其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控制区范围包括长沙县星沙镇、暮云镇。
第三条 控制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相关单位责任。
(一)县城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扬尘污染控制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防治扬尘污染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全面督查。
(二)县城管部门负责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及养护保洁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垃圾、渣土、砂石运输和道路挖掘、违章建筑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与管理;负责督促渣土及砂石运输单位经常组织检查车辆状况,不定期组织对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进行专项检查。
(三)县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工程以及自管产权建筑物自行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工作。
(四)县环保局负责扬尘污染控制的现场督查,负责工业粉尘及锅炉、窑炉烟尘污染控制,负责企事业单位内部锅炉、窑炉煤渣及原煤等物质堆存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控制,负责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及定期发布空气质量信息,编印扬尘污染现场督查简报。
(五)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县房产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拆迁(含爆破拆除)拆危工程扬尘污染控制和管理工作。
(六)县交警支队负责查处渣土运输车辆超载、无牌无照车辆以及未经批准擅闯禁区运输渣土的行为。
(七)控制区范围内裸露地的处理按以下方式进行:未结算验收的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周边裸露地处理,由原工程指挥部负责,县建设局负责督促;点状工程周边的裸露地处理由建设业主负责,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背街小巷改造中的裸露地处理,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八)县人民政府负责拟建工程项目、闲置用地范围内围挡及县域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禁烧秸秆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城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 在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硬质围挡;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施工工地周围按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三)施工工地进出道路和场内渣土运输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施工场内亦必须进行密闭式运输。对有社会车辆经过的路面必须在施工前一周内进行硬化处理。
(四)在进行产生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五)在施工工地内,应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装载适度,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六)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管线工程施工堆土应当采取边挖边装边运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七)建、构筑物建设和装饰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