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生爱伤害案件中学校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原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行使法定监护职责,此职责不因学生入学而免除或转移给学校。学校是国家法定的教育机构,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治理和受治理的关系,包括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照管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假如学校因过错未能适当履行该义务,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学校承担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但适用该原则应严格加以限制,既要注重在学校无过错的情况下以公平原则为依据令其分担同样无过错的受伤害学生的损失,也应注重不能任意扩大化,无故加重学校的责任。
在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可以借鉴国外广泛实行的责任保险制度,将学校伤害事件损害赔偿纳入保险范畴。这样虽由学校承担责任但最终却是由保险公司赔付,责任实际上是通过收取保费而转嫁于社会,因此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损害,而影响到学校的教学、治理活动。
(作者系_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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