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下岗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参选需求。对于提名连任的代表候选人,要考察其在上一届内是否认真履行了代表职务。在工作中,要通过做好统筹安排、合理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和推荐、协商代表候选人等工作,使各方面的比例能够大体符合要求。
(二)加大换届选举的舆论宣传。换届选举工作的参与主体是广大选民。据调查,不少选民之所以对选举产生冷漠,主要原因就是选民对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熟悉不足,自己投不投上那一票无关紧要;有的选民总觉得代表候选人是“上面”事先定好了的,自已参加投票只是走走形式而已。基于此,在换届选举中,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墙报、标语、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选举法、代表法的宣传。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换届选举的浓烈氛围,并珍惜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认真地参与选举活动,同时还应该采用简捷、便利的形式将选举的各个环节告知选民,让选民充分感受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从而高度关注选举,积极参加选举,真正提高“参选率”。
(三)建立健全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县乡要分别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的选举工作;加强对县乡同步换届工作的调查研究,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制定细致周密的实施方案,确保选举工作有条不紊进行;针对外出人员较多的情况,认真研究组织其参加选举的措施;选调一批业务精、素质高的选举工作人员,搞好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把握选举业务。选举工作机构要注重深入到选区和选民中间去了解情况,对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研究,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提出处理办法,有的要提前做好预案,力求把选举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要与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保持沟通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对在选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及时妥善处理,排除各种干扰,保证换届选举依法有序进行。
(四)依法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一是要科学划分选区,准确进行选民登记。划分选区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按照属地原则和便于选举的原则进行。应提倡以小选区为主,这样既便于选民了解本选区情况,也有利于代表当选后密切与选民的联系。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可以考虑单独设立选区,有利于外来人员当选代表。选民登记时,做好事先的调查摸底工作,把握外出选民的去向,并与其所在地选举委员会取得联系。对那些不方便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选民答应其在现工作地或居住地登记。把好“年龄关,政治关”,加强各选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对人户分离人员、服刑人员、精神病患者等进行一一确认,避免错登、重登和漏登。二是要严格执行“三个法定时间”,即选民名单、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都必须在法定时间公布,不得随意更改。按照法定的主体、程序、时间和内容认真做好候选人介绍、与选民见面和预选等工作,只要是代表候选人,无论其身居何位,都尽量安排其与选民见面,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在投票选举时,要统一设置秘密写票间,保证选民自由选举。在差额选举时,要根据应选人数确定差额数,不能一律规定为最低差额数,但也要克服为了追求差额的形式而搞“陪选”。在使用流动票箱时,非凡要依法加强对流动票箱的治理,认真执行“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可以在签名簿上签名;假如是接受其他选民委托投票的,也应在签名簿上签上委托者的姓名。”等规定,严防少数素质不高的负责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利用流动票箱的相对隐蔽性,搞暗箱操作,自己代替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填写选票,一次填写一大摞等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换届选举工作的严厉性。
(五)切实保障换届选举经费。选举法第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