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居民小区的安全技防设施由物业公司负责建设,2010年底实现全市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100%建设和使用报警与监控设施。
(五)规划部门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是要把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配套基础设施,列入城市建设规划。二是督促房地产开发商落实防范措施,自二零零九年5月1日起,未经技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予验收。
(六)供电部门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是负责监控点位和夜间照明的电力接入工作;二是对所有监控点的电费采用统一帐户结算。
(七)市城管执法局的主要任务是于二零零九年建成1个监控分中心,接入市公安局监控平台。
(八)各级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市容、工商、公路、文化、科技、房管、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全力支持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和应用,对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行政审批程序,必须尽快完成并减免有关费用。
(九)金融部门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是于今年底前实现营业场所100%安装联网报警与监控系统;二是各营业场所要向街面、路面延伸一个监控点,接入公安监控中心,同时该监控图像可以提供给金融单位共享。该监控点由中标的网络通信运营商统一建设,建设、运行、维护和网络租赁经费由由金融单位承担。
(十)承建的网络通信运营商负责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
(十一)各企事业单位按照“谁出资谁受益,谁的场所谁建设”的原则,负责自建内部安全防范监控设施,并接受公安部门的统一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着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实战和未来发展,科学规划,把系统建成实用、可靠、先进、经济的工程。各部门对系统的使用必须经当地政府批准,由公安部门授权,并服从公安部门统一管理。
(二)急用先上,突出重点。要针对社会治安管理的难点、热点问题和犯罪高发区域,明确当前的建设重点任务,急用先上,逐步完善。
(三)加大投入,保障资金。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投入”的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作为一项利民工程,加大投入,确保资金保障到位。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建设投入,要将自身相关系统的建设、改造与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同步。在确保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采用“政府主建、社会共建”、“社会建设、政府租用”等多种模式和办法,吸收和利用社会资源、资金开展建设。
(四)规范建设,注重质量。因地制宜,合理布点,规范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程序,确保顺利建设和应用质量。加强检查督促,防止腐败现象发生。遵守保密规定,做好系统的相关规划、图纸资料、侦查破案手段等的保密工作。
(五)服务实战,确保实效。各地要从实战需要出发,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系统应用机制,充分发挥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预防、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地要积极宣传开展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赢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努力为系统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