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的原则,建立完善安全检查档案。检查以尾矿库、矿井、通风、提升运输、防水害等事故多发点、段为重点,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资金、落实期限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
四、建立带班制度和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管理人员带班制度和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井下开采企业每班作业要有明确的交接班记录、交接班纪录对作业情况及开采面情况记录要准确,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要及时报告,可能导致重大事故隐患而企业又无能力排除的要提请政府迅速采取措施清除事故隐患。
五、建立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每个矿山企业每年至少要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组织一次救援演练,县消防大队每年至少要配合矿山组织一次矿山救援演练,通过救援演练完善救援应急方案,提高救援队伍的救援能力和水平。
六、组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指导组
组建县安全生产专家组,配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根据我县实际组建防火、防爆、防危化品、防中毒等专家指导组,重点增加矿山安全专业救援专家,使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在技术上有支撑,在救援上不失误。严防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发生新的事故和事故救援过程中因技术问题加大事故的损失。
七、加强县安全救援队伍建设
为减少事故的损失和适应事故救援工作的需要,根据易发事故领域,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部门、单位、企业建立救援组织,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演练,提高事故救援能力。
八、建立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解决事故隐患整治、安全事故救援、救援人员装备等费用。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县财政逐年增加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九、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财政部等部门的要求,适当时机对非煤矿山等高危企业按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对县内有关高危企业实行资金专户存储、统一管理,用于本企业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等专项资金。
十、加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和有功人的奖励
加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对管辖区域内有非法生产场所的,发生重大事故的,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在抢险救援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二oo七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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