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立即转办,属于各部门联合执法的要主动协调,不得推诿。特别是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章建设项目,要联合执法,严肃查处,施工企业要记录不良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坚持开展日常巡查活动。县规划局、国土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规划区内的日常巡查活动。确定专人,合理安排,分片包干,责任到位,认真开展监督监察,切实强化日常监管,有效防范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发生。
(三)广泛开展社会监督。积极调动有利因素,广泛开展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违法违章建设项目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有功者给予重奖;对违法违章建设项目主体、施工单位及属地管理部门从重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四)切实加大对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的查处力度。规划、城建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提早防范。特别对存在擅自改变用地性质、规划设计条件和提高容积率等问题的建设工程,县规划局不能进行规划验收,不予核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县城建局不准进行工程竣工备案和验收,房管局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同时要对违法违章行为从严处罚,对严重影响规划的工程必须予以拆除。
四、加强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一)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县规划、城建、国土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规划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成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能。特别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按时完成集镇和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的基础上,要积极建立乡镇、村、组三级规划管理网络,加强规划管理工作。
(二)广泛宣传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县规划、城建、国土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城乡规划、建筑、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遵法守纪的自觉性,努力营造人人关心规划、维护规划,支持参与规划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落实规划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执行规划管理政策法规,严肃查处规划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调整城乡规划、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违反城乡规划审批用地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