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审批相关单位要认真现场踏勘,共同把关,提出土地预审、环保、绿化、供水、供热、人防等方面具体审定意见。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审批的规划要求,对建设项目按各自职责进行跟踪管理。建设项目审批通过后,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审批程序,抓紧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要设立公示牌,公布审定规划的主要指标,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审批管理。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县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用地建设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县规划局不得提前为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开工手续,不得在集体土地上进行规划审批。
在城乡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发改、环保、国土、消防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持县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证明、用地协议和规划平面图向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县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应向县规划局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消防单体审核意见等材料,按程序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民住宅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审批管理。山河镇的东关村、西关村、蔡峪村、董庄村、移风村、冯柳村等已纳入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庄,严禁私人在县城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零星建房;纳入县城规划区内的村民确需新建住房的,一律由山河镇人民政府统一迁建或安置到规划批准的居民点,并经规划、国土、山河镇及所在村组四级进行现场放线,划拨后方可建设;对在原宅基地上新建、翻建住房的,一律由山河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改建、翻建住房的规模、面积不能突破原住房的规模、面积。其他乡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农民建房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批准。
(六)严格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严格实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建设项目附属设施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要依法严格处理。
三、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原则,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不断加强日常巡查,对违法违章建设早发现、早处理。
(一)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理顺监察管理关系,明确管理范围。县规划局负责已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的规划监察,重点负责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上的违法建筑查处;县国土局负责规划区内违法用地的查处;县城建局负责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项目的查处。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对违法违章建设项目的查处。对在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本部门管理的要立即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