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工资制度,逐步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欠薪保障、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制度。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要制订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严厉查处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请仲裁的案件,应视情况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各地区要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
(四)支持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会活动。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
(五)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必须为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发生工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为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力市场
(一)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各地区以及劳动保险、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大中城市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力度。职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规范自发形成的零工市场。每年春节后,要集中一段时间清理整顿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动力市场秩序,并形成制度。
(二)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农民工人数较多、劳动保障工作基础较好、公共就业服务能力较强的城市。对包括进城就业农民在内的所有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提升农民工的职业素质;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试点城市可进行全面的综合试点,也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重点内容进行试点。
特别是城市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地方各级政府。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定期开展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要建立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将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区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要层层落实责任制,掌握工作进度,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新问题。国务院将组织专项检查,督促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