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的方可入场屠宰。屠宰检疫要按规程与屠宰同步实施,检疫率要求达到100。对检疫不合格的,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果断杜绝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上县。动物检疫员不得对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实施检疫和出具检疫证实。要果断杜绝“只收费不检疫”行为,动物检疫员要对检疫结果负责。各定点屠宰厂(场)要为动物检疫员驻场实施检疫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部门要做好屠宰厂(场)卫生条件的审核,督促屠宰厂
(场)配备经培训合格的卫生治理人员,做好屠宰厂(场)有关卫生治理规定的落实工作。
五、严格肉品市场准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贸易、畜牧、卫生、工商行政治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各司其责,严把肉品市场准入关。进入市场销售的肉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经检疫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上县销售。上县的肉品必须有两章、两证、一发票(两章:肉品检疫章、肉品检验章;两证:肉品检疫证;肉品检验证;一发票:定点屠宰场的批发发票)。宾馆、饭店和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肉品,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按照山东省《生猪屠宰治理办法》规定,使用未经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公开曝光。严格证章治理制度,确保货源渠道合法和质量安全。要加强对肉品、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严格进货渠道,加快推进肉品、肉制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打击制假行为。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合,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集中力量,自11月起至明年3月份在全县开展肉品市场集中整治,重点整治生猪屠宰加工、肉品流通秩序,打击私屠滥宰,制售病死猪、劣制肉、注水肉等违法经营行为,遏制不合格制品的销售,下决心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肉品质量问题。贸易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牵好头,搞好组织协调,公安、畜牧、卫生、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要积极参加,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将肉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搞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肉品消费安全,促进我县生猪屠宰治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