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补助,并按照规范程序重新落实退耕地还林。
(八)规范政策补助分配。对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补助,原则上仍按照承包户和退耕户已签合同进行分配。对原补助期满后,国家继续对退耕农户的补助,必须直接补助给原退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与管护任务挂钩,退耕户自退自管的,由退耕户享受生活补助费;退耕户委托或转让他人管护的,由退耕户与管护责任主体协商并签订管护合同,明确资金分配方式并落实管护责任。
(九)及时兑现政策。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根据验收结果兑现。凡2009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2009年起发放补助;2009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四、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配套措施
(十)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综合考虑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和长远发展,制定省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计划下达的依据。
(十一)做好退耕还林确权发证工作。退耕还林确权发证工作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现依法治林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退耕还林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森林法》和《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退耕还林后的林地和林木进行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对退耕地原承包经营权人发放林地使用权证和森林、林木所有权证。委托、转让他人退耕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退耕还林的,林权权利人有要求并提出申请,可以发给森林、林木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对原属集体经营的退耕地,先要落实承包经营人,确权到户,然后发放林权证。
(十二)及时开展退耕还林补植补造。补植补造的重点安排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经省林业厅核查后,由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十三)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以薪炭林和节柴灶建设为重点,搞好退耕还林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对薪炭林和退耕户的节柴灶建设,由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十四)继续推进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退耕农户,有计划逐步实行易地搬迁,重点是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不具备生存条件的深山区群众。实行易地搬迁的,从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同时,对搬迁地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由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十五)强化退耕还林生物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做好退耕还林工程的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举措。地方政府和林权人要积极筹措资金,开展退耕还林的生物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十六)编制退耕还林规划。进一步摸清仍需退耕的25度以上陡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由省发改委牵头,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配合,实事求是地制订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
(十七)落实好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各级财政按退耕还林面积每年每亩2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其中省财政安排1元,市、县财政各安排05元。省级财政安排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省本级和县级退耕还林工作经费补助。省财政对各地退耕还林工作经费的补助与地方工作经费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