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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暂行年度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琼府办96号)和省人事劳动厅、公安厅、粮食局《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入粮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中专毕业生的落户问题,规定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在市的落户认可手续。

二、落户认可手续是指市人社局在毕业生的户口迁移证背面加盖“属毕业生就业,请予入户”(长方章)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圆章)。

三、属籍生源,在省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毕业生可直接持毕业证、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以下简称就业介绍信)和户口迁移证,到市人社局办理落户认可手续。

四、属籍生源,在省外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毕业生需持就业报到证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换取就业介绍信,凭此介绍信、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到市人社局办理落户认可手续。

五、经省或市组织、人社部门招录到市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非籍生源的毕业生,可凭录用通知、就业介绍信和户口迁移证到市人社局办理落户认可手续。

六、到市辖区内的企业就业的非籍生源的应届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凭与企业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毕业证、就业介绍信和户口迁移证到市人社局办理落户认可手续。

七、在市辖区内非国有企业就业的非籍生源毕业生在办理落户认可手续前,应先在市人社局下辖的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并托管其人事档案。

八、市公安局在市人社局开设集体户。对已在市人社局办理落户认可手续的非籍生源毕业生,可安排在该集体户落户。

九、本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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