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深入推进行业反腐倡廉建设,总行纪检监察部的部署下。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对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认真自查,本人进行认真的总结,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
开展专题学习,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高度重视。并利用机会反复学习,加强自我思想教育,提高反腐倡廉自觉性,提高廉洁自律的意识,使我体会到该《若干规定》若干准则》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新形势下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指导性文件。认真学习《若干规定》若干准则》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维护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要求我必须勤政廉洁,积极工作,团结同事,不辜负党和人民赋于的权力。
二、正确树立廉洁从业观
彻实落实好《若干规定》若干准则》加强自身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认真学习的基础上。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阶段为契机,对近年来工作进行认真分析查找自身在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并按照自治区纪委、国资委和监察部的部署,认真开展“五查五看”自查自纠的工作,同时按照《若干规定》若干准则》要求,结合我行业务实际,按照我行制定的信贷岗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十不准”从工作纪律、财务纪律、保密纪律、操作纪律等多个方面明确自己的行为规范,并结合《若干规定》若干准则》仔细对照自查如下:
(一)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1无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无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3无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4无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
5无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6无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
7无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8无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二)忠实履行职责。
1个人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2无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
3没有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4没有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5没有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
6没有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
7没有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
8没有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三)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
1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