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作文网 >> 应用文写作范文 >> 工作报告 >> 问题报告 >> 正文
准国家人员认定中几个问题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虽然法条就什么是准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诸多复杂的因素,给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带来困难,因此,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准确把握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从事公务应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对此,虽然目前理论界大致有“身份说”、“公务说”、“统一说”三种不同的观点。但笔者认为,“身份说”易缩小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精神不相吻合。“统一说”将“身份”作为与“从事公务”相并列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标准亦与刑事立法精神相悖。“公务说”则认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要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就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一观点不仅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精神,而且也为后来的立法解释所验证。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无论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还是上述单位(人民团体除外)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人员只要是“从事公务”的就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立法并没有强调这些人原有身份性质,而恰恰强调的是“从事公务”四个字。再则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我们不难看出,该解释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特定的公务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表明了立法机关鲜明的“公务说”观点。还有大量的司法实践也证实了“公务说”在司法实践中被广为运用。因此,我们在认定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时,理应牢牢抓住“从事公务”这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正确界定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那么,何谓“从事公务”又是我们正确界定准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又一重要问题。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从事组织、领导、监督、治理国家事务和公共社会事务的活动,其本质是行使国家权力,活动内容具有广泛性、职能性特点。%26#61612;椐此,笔者认为“公务”它不局限于国家事务,还包括公共社会事务,在我国现行的制度下,国家治理公共社会事务仍然存在,如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行政治理,国有企业的有关治理人员对国有企业资产的治理经营等无不表现国家治理公共社会事务的存在。同时,共青团、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也仍然担负着治理国家事务尤其是公共社会事务的职能。《刑法》将在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就意味着刑法意义上的“公务”包含公共社会事务。因此,我们这里所探讨的“公务”即是指代表国家的公务,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和公共社会事务。只有行为人从事上述情形的“公务”时,才可以将其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准国家工作人员。二、准确把握公司性质。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单独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国有性质没有争议。问题是原有国有企业依照公司法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由于运作不规范和不到位,给我们准确认定改制后的公司性质带来困难。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翻牌”公司。一些原国有企业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标,在将其所属的分支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运作,为了达到公司注册的目的,将企业资产的一部分以奖励等形式配送给企业人员作为入股资

[1] [2] [3] [4] 下一页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浅析当前城市社区依法治理面临几…
   劳动者权益保护亟待解决几个问题
   文明拆迁与社会稳定问题探讨
   当前教育收费存问题及对策
   三级利益共同体县乡村权力运作与…
   对国企人才流失问题团组织应有所…
   县小城镇建设存问题及对策浅论
   农业依法行政还存哪些困难和问题
   项目建设税收控管问题调查
   再谈法院经费保障问题
 
金融类内勤领导竞聘演讲
机关部门年终总结
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存问题及其…
卓有成效治理者读后感想体会
招商局加强招商引资企划方案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总结
如何开展民族宗教发言材料
省人大会讨论时发言
高级老师晋职述职报告
反腐倡廉培训工作方案
国家级果业示范园创建工作安
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工作
建立国家级绿色农业示范区申
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创新规划
国家赔偿申请书
给家人生日祝福语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市实施方案
国家对药品区分的研究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市长峰
问题报告

Copyright 2010-2012 © 中国作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