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议案。草案的主要内容有三条: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范税前扣除标准;二是对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低税率和优惠政策;三是对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对经济特区、西部地区作出适当安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制定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立法工作的大事,是本次大会的两项重要议程。考虑到这两部法律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代表们也很关心,今年1月,我们在将法律草案和有关参阅材料送各位代表审阅听取意见的同时,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到各地向代表汇报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为大会审议做准备。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又对这两部法律草案作了修改,并向大会作了说明。我们相信,经过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把这两部法律制定好。
(二)妥善解决了一些立法难点,监督法颁布实施,物权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监督法涉及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政治性很强。制定监督法是人大立法工作的一件大事,早在六届全国人大就开始酝酿,历时20年。党中央高度重视监督法制定工作,多次听取专题汇报,胡锦涛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直接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并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分析了制定监督法的必要性,着重强调了工作中必须把握好的重大原则,为制定好监督法明确了方向。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对监督法草案作了重大修改。一是明确监督法的调整范围,将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调整为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二是完善监督形式和程序,重点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最为关注、最希望规范的问题。作出这样的修改,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职权及其监督形式和程序。二是宪法明确规定人大对“一府两院”经常性监督职权由人大常委会行使,而各地进行探索和希望规范的,也集中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上。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多年来各地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制定监督法提供了实践经验,作出了积极贡献。常委会通过的监督法,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坚持了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凝聚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和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具有重大的意义。
为贯彻实施监督法,各级人大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一是通过召开座谈会、报告会,举办学习班等形式,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深入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为实施监督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