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对民办学院调研报告
向学生收取一定的学费,是教育自身价值的体现,应当更多地动用市场的调节机制,民办学校可以提出收费的意见,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执行;
四是民办学校是否具颁发学历资格问题,学历只是一个人的经历而已,当然在我国现在有着特殊的意义和作用,但从长远的发展观看,只要民办学校培养的学生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规格标准,就应该允许发给相的学历,否则就是不公平,现实的情况是许多民办学校用公办学校的学历指标办学历教育班,这是不利于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的;
五是明确校长与校董会、办学者、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应当给熟悉教育规律的民办学校校长有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当然民办教育的立法问题很多,应当加紧调查研究。
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