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3、水行政审批逐步规范。随着全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涉水行政审批逐渐增多。不仅有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审批,而且有涉水(河)建设项目的审批;不仅有采砂许可审批,而且有取水许可审批;不仅有排污口设置审批,而且还有建设开展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这些行政审批和许可,从农村到城市,涉及到社会的许多方面,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经过这几年的工作,水行政许可窗口已建设到位,逐步实现了从不规范到规范,真正做到了依法审批,依法行政。
4、水事违法案件得以查处。县水行政部门近年来加大了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案件涉及水利工程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乱建、乱弃、乱挖,违规开采砂石和取水,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造成水土流失,拒不缴纳水资源费、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等行为。案件查处中坚决克服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的不良现象,做到文明执法、依法办案,以保护水土资源,实现和谐社会建设为已任。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肃性,敢于碰硬,敢于办大案,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汝城县水行政执法工作,尽管经过多年特别是近几年来各方面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依法行政和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有着较大的差距,存在的问题与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尽管全县水行政执法的网络已基本建成,但有的虽有牌子但机构并不完善,人员较杂,职能不清,什么事都要干,而真正用在水行政执法方面的精力不够。且办案装备设备难到位,办案基本无经费,使执法工作难以较好开展。水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全县缺少正规的法律专业人才,绝大部分是半路出家,是通过培养或自学后从事执法工作,有的人员本来就文化知识水平不高,既无法律知识又无水利专业知识,钻研业务的自觉性也不高。此种状况产生原因是对水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认识不到位,从而对水政执法工作重视程度不高。
2、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尽管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真正了解的人特别是掌握的人非常有限。水利部门人员,应该不仅需了解而且应该掌握,才能去宣传和坚持依法行政,但还有很大一部分人并没有掌握,甚至其水法律意识可能也不高。对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宣传水法律法规的工作还做得不够,领导不了解,要争取他们对水行政执法的支持就会相对难度要大一些。应把水行政执法服务对象作为水法律法规宣传的重点对象,主动上门进行好宣传,做到送法上门的工作有待加强,不能要求也不可能做到他们都是已经学好了水法律的专业人士。之所以会如此,其原因是水法宣传工作创新能力不够,对宣传工作的作用还认识不够。
3、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有待加强。水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执法,其手段不可能像司法部门那样过硬,在以前的水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部门协作不够难以执行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执法,业主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照常可以立项实施,建设中造成大量水土流失也不能处理到位,没有建设好水土保持设施照常竣工投产,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基本没有实施到位。对一些乱建、乱倒、乱挖,甚至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现象也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现场处理到位,待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按程序已过数月,难以及时处理到位,处理效果不够好。出现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