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民营企业非法生存大午集团成长调查报告
在创业过程中都曾经有过“向不特定对象借款”的经历,假如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按照国务院第247号令的标准解释并严格执行,将有大批民营企业家被判有罪,这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利大还是弊大?我们不得不反思,刑法是不是管的太宽了?对于那些没有发放贷款行为只是向别人借钱来发展企业老老实实经营而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民间借贷用刑法来管治是不是有些过分了?
孙大午的个人遭遇的确值得我们反思,反思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反思我们国家现存的土地制度、金融制度等一系列管制市场经济的制度,当那些执法人员高扬着法律的旗帜去摧毁这样一个荒地里艰难崛起的造福一方的企业时,我们需要反思,他们究竟在干什么?我们的有些法律法规对社会是不是管的过多了?
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