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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新职场女性维权内容

新近的日子又是"三八"节,又是"3·15",充满了职场女性维权的味道。而目前职场女性受到的最大困扰是什么呢?晨报人才周刊特约专家归纳了四大方面:性别歧视、玻璃天顶、反性骚扰、平等退休。从案例分析、调查现状、目前法律修改情况等方面来剖析,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据悉,从2003年上半年开始,全国妇联受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开始着手1992年4月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前期工作。《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综合性的、全面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重在保障就是这部法律的主要宗旨,通过完善立法保障女性就业权利。

  性别歧视[典型案例]天津女孩张静,1993年初中未毕业就出来谋生。因相貌丑,10年求职上千次无一成功。全家四口人有四个残疾证.张静的残疾证上写有“三度智障”字样。其父患有小儿麻痹,张母患有严重的尿毒症,大姑患有精神分裂症。除去每月400元左右医药费,全家四口人只能靠五六百元维持生活,每天只吃一餐中饭.尚有1万块钱债务无法还清。万般无奈之下,张静主动向媒体求助,希望得到一份工作以养家糊口。此事经当地媒体披露后引起极大反响,张静此后接到30多家单位的工作邀请。经反复考虑,她选择了天津市友缘养老院,成为养老院的一名编外人员。

  张静在有了工作之后,做出了出乎人们意料的决定———整容。此事,引发了更大社会讨论。女性在求职过程中,面临的“容貌歧视”应得如何解决。

  在各种各样的招聘会上,许多用人单位或公开打出“只限男性”或是“男生优先”的字样,或婉转告之前来应聘的女性,她们只招男性。很多接受了高等教育的女大学生在毕业求职过程中,同样不能避免被性别歧视。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明确了女性与男性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我国现有的反性别歧视立法,尽管明确了妇女的就业权利,但是对于违反这些规定,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缺乏必要的救济制度支持。《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侵害了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女性只能向有关部门投诉,由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因此,现实情况是女性在求职、工作中一旦遇到类似的情况,最多就是找妇联反映,更多的是选择忍气吞声。

  [法规链接]《宪法》第四十八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都作了禁止对女性就业歧视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玻璃天顶

  [典型案例] 1998年,一位叫阿莉森·席弗林的女员工就控告摩根士丹利因性别歧视不给其职务晋升机会,并向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申诉。

  2001年,摩根士丹利的上百名女性员工再度将公司告上法庭,称在集团内部,女性员工得到晋升和加薪的机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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