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的判断后,才有可能对自己承担角色的道德、义务、责任和规范产生认同,而认同是他们对自我行为进行约束的前提,否则,他们会把越轨行为作为对“社会不公”进行补偿的手段。薪金越低,与其社会角色地位越不相符,寻求“补偿”的动机就越强烈。所以,在一个存在分化的市场经济社会里,没有高薪是难以养廉的。但高薪只有与严格、完善的法制相结合才能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行为产生真正有效的影响。因为,高薪与严格、完善的法制相结合,实际上是加大了国家公职人员的成本和风险。在生活风险日益增加的当今社会,国家一方面给公职人员较稳定、较好的生活福利以及较高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国家又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其行为和财产收入,一旦发现有越轨行为,不仅会失去得到的一切,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俸养廉,提供“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 三、 以监督保廉,建立“不能腐败”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主体依法对社会生活的管理者以及社会管理运行进行监督检查、惩戒和制约的行为,其本质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它是实现国家权力系统内在稳定的必要机制,是防范权力腐败的根本性措施之一。实践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不会有对腐败现象的真正遏制。权力腐败的实质是滥用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反映了对权力的失控失监。改革开放以来,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能乘隙而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从而致使某些党员干部视党纪为“摆设”,视政令为“白条”,把中央的三令五申当成耳边风,你禁你的,他干他的。近几年来,围绕加强监督机制建设虽然作了大量的工作,但从全局来看,还缺乏一个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完善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例如,有的监督部门互相摩擦、互相制肘,使监督作用互相抵消,降低了监督的整体功能;有时对同一社会行为实行多头监督、重复监督,浪费了人力物力,影响了监督的效率;留有大量的监督“真空”,使社会运行过程不能受到有效的监督;现有的一些准则、规定、制度在数量上不算少,但对权力腐败的约束力很小,远未达到法律上应达到的强制性程度。此外,监督机构分散,缺乏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整体配合差,领导关系与监督关系合二为一,难以发挥应有的制约力和整体监督效能。上述种种原因,造成制约权力的机制较“软”、较“虚”,致使一部分掌握实权的权力机关和权力行使者,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监督,有的甚至处于失监的状态,从而导致个人或集体违纪案件不断发生。因此,为了确保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加强监督机制建设,以监督保廉,从而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权力运行机制,塑造一个勤政、廉洁、高效的人民政府形象。当前,我们要完善监督机制,尤其是要加强监督机制的总体协调,强化以权力互相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权威性的监督机构。首先,要加强监督机制的总体协调。目前,我国的状况是监督机构分散,关系没有理顺,缺乏统一协调。我们要通过明确划分各种监督机制的功能和责任,重视监督系统的层次性和明确划分不同层次监督机制的职责权限,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各种监督机制的相互碰撞,进而使各种监督机制既能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能发挥监督系统的整体功能,增大监督系统的合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切实加强人大、政协对党政机关的监督;要重视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使“举报箱”、“举报电话”、“领导接待制度”等监督措施真正发挥作用;要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督,使得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名副其实,切实解决一些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