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内容的,在处罚依据一栏不再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直接将责令改正命令与处罚决定的内容合并下达,并用序号罗列。如: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作出处罚如下:1.责令纠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3.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无论引用哪部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均不考虑责令改正命令的下达。即在处罚决定书中不下达责令改正命令,也不单独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笔者认为以上操作方式均不妥,首先,以上例子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均不是行政处罚因而不应该写在处罚内容中,其次,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无须适用程序法的规定,因此在处罚决定书中引用《行政处罚法》作为处罚的依据不妥。第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属性应区别对待,其适用更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各行政机关对查实的违法行为,需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形式将改正的方式及须达到的要求加以说明,但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中注明改正要求。2.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需要调查取证后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注明,应与具体的罚种区别开来,无论所引用的实体法是否有责令改正字样,都无需写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字样。如: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佰元。不能写成:“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3.法律法规规定以不履行改正行为作为处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单独签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命令发出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加强后续监管,包括对改正过程的监督和改正结果的检查和取证。同时可采取暂扣违法物品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行政强制措施加以保障。5.如果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按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则应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记录和反映。
比如:改正后的照片或者现场检查笔录。如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将其作为作出具体处罚的情节加以考虑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如有需要可在决定书中再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6.如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决定合并在一个执法文书中下达,则执行时应将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为结案的条件之一,而不仅仅是处罚内容的执行。7.对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本身就是行政处罚内容的,在处罚决定书中不再重复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