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的要求,这一表述,是建立在过去中央全会文件中已形成的“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要求的基础上,但与之相比,具有更明确的要点、更丰富的内涵。
合理明确各级政府事权是始发环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能够适应经济管理体制总体模式的财政体制,是以“经济性分权”形成的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其中始发的环节,就是需要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力求合理而清晰地明确规定政府的事权即职责(及其分工),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公共财政的转轨需要。我国事权划分的关键所在,一是合理划分投资权,中央政府在有限介入为数不多的大型、长周期、跨地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同时,地方政府应从一般竞争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领域退出,收缩到公益性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领域内,从而理清多年来中央、地方投资权上的纠葛,进而由粗到细形成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分工明细单。二是以“省直管县”、“乡财县管”等改革推行财政层级的“扁平化”,进而拉动“减少行政层级”的综合配套改革,有效降低行政成本和促使扁平化后的各级政府在事权合理化、清晰化方面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和进展。总之,十七大报告重申“与事权相匹配”这一深化财税改革的要点,是在源头上强调了政府职能边界 “既不越位、也不缺位”的基本要求和掌握财税改革问题的始发环节。
中央和地方分别以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是实质内容
各级政府为履行好其事权,必须解决所需的财力后盾(财力来源)问题和财力使用的效率问题,只有使各级政府财力与其事权相匹配,才能使各级政府都能提供本层级上应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履行好政府的财政分配责任和公共职能,这是合理构建分税分级财政体制所追求的实质性内容。在这方面我国目前现象形态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欠发达地区普遍感到财力严重不足;二是基层(县级以下)在许多地方(尤其是中西部)存在财政困难;三是在中央未赋予地方举债权的情况下,地方各级变相举借债务的规模不小、问题不少。解决与这些现象相关的制度建设问题,则是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目标的关键。十七大报告鲜明地把与事权的匹配集中表述于“财力”的匹配,正是强调了这一实质内容,并将有力推动相关制度建设。
以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相关制度建设的要点
在制度安排层面首先要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分税制中的财权配置(税基配置)问题。中央政府为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应当掌握有利于维护统一市场正常高效运行、流动性强、不宜分隔、具有宏观经济反周期“稳定器”功能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以及有利于贯彻产业政策的税种(消费税等);地方政府为履行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和优化辖区投资环境的职能,应当掌握流动性弱、具有信息优势和征管优势、并能和自身职能形成良性循环的税种(不动产税等)。
此外,因为同样的税基在发达和欠发达地区的丰裕程度很可能大不相同,体制设计中,必须在尽可能合理配置财权之后,再配之以合理、有力的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以求近似地达到使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其财力也能与事权大体相一致的结果。因此,转移支付制度的改进,便成为第二项重大的制度建设问题。这一制度建设还包含很多技术性的具体内容,如“因素法”的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的扩大、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等等。
再有,从分税分级体制长远发展考虑,还应探索在控制、消化地方政府已有债务的前提下,如何结合《预算法》的修改,适当发展规范的地方政府市政债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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