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工作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农业农村发展实行了一系列更加有力的扶持政策措施,“三农”工作的政策环境和物质条件发生了重大而可喜变化。第一,中国取消农业税具有跨时代的重大意义;第二,国家能够对农民进行补贴是重大转折;第三,很多农民开始从事二、三产业是一个重大变化。农业、农民、农村工作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形势越来越好。具体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中国农民告别几千年皇粮国税的时代已经到来。自古以来,历朝历代都是依靠农民的税赋维持运转,千百年来皇粮国税一直被农民视为应尽的法定义务。秦汉时,军赋按人丁征收,田租则按田亩征收。唐武德七年颁布了“租庸调法”,实行“据丁征税”,收谷物、土特产或出劳力;唐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制”,一年分两次征税,不收米谷而改收货币。宋朝实行“两田税”,民田纳税,官田征租,按土地面积定额征税;明朝中期赋税逐渐归并,按田亩计征,并将人丁的力役部分摊入田赋征收。清朝将地丁合一,赋税实行田赋制。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农民税赋过重的问题曾是历代政权更迭的主要导火索之一。为了缓解社会矛盾,维护自身的统治,历代统治阶级都试图通过改革农村税赋制度来减轻农民负担。曾有三次大规模、比较有代表性的农业税制改革,即唐朝的“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丁入亩”。历史上的这三次农业税制改革都在短期内将杂征变为正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整顿了吏治,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稳定了封建统治。但改革持续时间都不长,出现新的杂征,如此循环往复,导致税赋逐渐加重,广大农民不堪重负。历史上发生的多次农民起义,基本上都是为抗议横征暴敛和苛捐杂税而进行的。“均田地、轻税赋”一直是中国农民两千多年来的梦想。
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曾一度是我国各级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积累原始资本、建立新中国工业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据有关资料显示,1949年至2003年,全国累计征收农业税3945.66亿元,农业特产税从1983年开征到2003年,累计征收1366.25亿元。近年来,随着工业和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农业税在国家财政中的比重逐步变小。全国财政收入中来自农业税的收入从1950年的41%下降到2002不到1%。由此可见,改革农业税已是势在必行。 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决定在包括湖南在内的16个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行“三个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这是继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改革开放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第三次重大改革。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实现了“耕者有其权”,农村税费改革实现“耕者有其利”。就我们县而言,通过税费改革,全县共减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3543万元,农民人均减负达45元。不仅如此,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大了农业税的减免力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各项政策,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切实减轻农民负担”。2008年中央“1号文件”又进一步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今年以来,在一些发达省份的带动下,全国大范围开始取消农业税。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8个省全部免征农业税。据测算,全国减少农业税一个百分点,将为农民减负120亿元,仅湖南省全面取消农业税,一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