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对于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视为违法用地,严格依法处理。
(三)做好宣传与服务工作。各镇要充分发挥司法所的司法宣传和村级普法宣传栏的作用,有针对性地进行依法用地的法律法规宣传;镇国土所要经常走进嘎查村、农牧户,深入田间地头,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要尽快协助项目业主完善用地手续;对不符合政策的要明确告知,及时警示和制止。要努力做到政策宣传到位、跟踪服务到位、管理审批到位,促进设施农业用地的规范化、科学化。
三、完善机制,加大设施农业用地的综合监管力度
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改、监察、农牧业、建设、城管等部门和设施农业项目区所在镇,采取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的办法,对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严格执法监管,规范设施农业用地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不得批准项目申请,涉及立项审批的,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各部门执法监察人员要按照执法责任制,强化动态巡查,及时掌握管辖区各种建设动工苗头,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发现,及时处置违法用地。
四、严格执法,坚决打击不符合设施农业发展要求的非法用地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立即组织农牧业、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对全旗设施农业用地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检查。在旗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和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出台前,设施农业用地审批、管理和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号)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设施农业建设标准,但未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的项目,要责成项目业主抓紧完善相关手续;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不符合设施农业建设标准的项目,能纠正的立即纠正,不能纠正的要责令业主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经棚镇城镇建设规划控制区严格按《旗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棚镇区用地和建设管理的通知》(政发号)要求执行,凡未经过审批的在建设施农业项目一律停建,违反城镇总体规划的,旗城镇规划监察部门要责令业主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要依法强制拆除。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转让、转租要严格依法办理手续;对擅自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严格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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